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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24XE/2025-00034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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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名 称: | 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24年7月26日23时13分许,银川市兴庆区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处发生一起致5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70万元。接警后,交警、医疗、消防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此案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成立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工作,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责任,移交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并提出针对性防范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26日23时13分许,王某某驾驶宁B7***1号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处,在道路中心活动伸缩隔离栅开口处调头时,遇年某某驾驶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驾乘人员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受伤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相继死亡,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某某,男,回族,32岁,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26年08月2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前)。经调查,王某某的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属正常。
2.年某某,男,汉族,33岁,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27年03月1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前),经调查,年某某的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
(三)车辆情况
1.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06日,使用性质:货运,于2021年02月03日在石嘴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该车道路货物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石字640********2。
2.宁B***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06日,于2021年02月04日在石嘴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该车道路货物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石字640********0。经核查,该车车身外观发生改变,长度和宽度与登记信息不一致,高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实车栏板上部用仓栏加高至1700mm(登记栏板高度为600mm)。事发前车辆状态正常。该车最大核定载质量33250千克,事故发生后实测该车事故发生时装载煤总质量30540千克(未超载)
3.蒙K6***0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鄂托克前旗某某单位,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9月 04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实载6人。
(四)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5人死亡(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1人受伤(吴某某)。
(五)事故道路环境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路段,102省道道路总体呈东西走向,路线起点0公里加500米接现状贺兰山路终点,上跨京藏高速公路后,向东跨越汉延渠、第二排水沟、惠农渠、滨河大道、黄河和S203(后改为G244),终止于宁蒙省界,路线全长28.82千米。项目主线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 01-2003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六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南北两侧各设有一条紧急停车带,机动车道与紧急停车带以白色实线分道,道路中央以绿化金属隔离带分道,现场绿化金属隔离带间留有缺口并设置活动伸缩隔离栅栏(处于打开状态),路基宽24.5米,黄河大桥段桥宽31.5米,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1级。全线设置的标志、标线、连续设置的中央分隔带和危险路段设置的路侧护栏、轮廓标、防抛网、里程碑,公路界碑和百米桩等设施均按施工图纸施工,全线路设置路灯照明设施。兵沟黄河公路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完成后,又增加变更黄河大桥东桥头互通活动伸缩隔离栅22公里加444.6米到22公里加470米段,增加中央分隔带开口共长22.4米,道路中间留有中央分隔带开口,主要是应急抢险、应急维修及大桥养护维修封闭桥面时打开,便于车辆通行,日常使用活动伸缩隔离栅栏隔离。近三年来,该路段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坦干燥。事发时间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根据银川市气象台07月26日发布天气预报:今天白天银川市多云,最高气温36度,最低气温21度,偏南风2级,相对湿度34%。
(六)有关单位情况
1.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系宁B7***1(牵引宁B***0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挂号车车辆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成立日期:2017年09月3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于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取得宁交运管许可字石640********9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5日。
2.银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06月05日,经营范围:公路道路桥梁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及资产运营管理;公路道路桥梁养护;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日用百货、汽车配件、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的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凭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7月26日23时23分,王某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贺兰山路兵沟黄河大桥月牙湖出口,报案人驾驶一辆半挂汽车(宁B7***1)掉头时与一辆广汽商务车(无牌)发生碰撞,广汽商务车内四人受伤,两人被困在车内,已拨打120。苏银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于2024年07月26日23时59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在到达现场时,广汽商务车(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内吴某某、马某某已被救出并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消防救援人员正在对车内其余人员进行破拆抢救,后交由现场医护人员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24年7月27日01时40分,现场勘查完毕,道路交通于7月27日4时30分恢复。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调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丧葬费26万元,联系蒙K6***9号小型普通客车所属单位配合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已全部安葬;伤者吴某某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车辆鉴定情况
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二、三轴右侧外轮及挂车货厢右侧栏板前下角部位与蒙K6***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正前侧部位发生碰撞行为;(2)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3)蒙K6***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4)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时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5)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前部灯光信号装置技术状况正常,车身右侧标志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要求;(6)蒙K6***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灯光信号装置因交通事故损毁严重不能做出结论;(7)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右侧反光标志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要求;(8)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码(V1N)”符合该车辆的唯一性;(9)蒙K6***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第一排左、右侧座椅安全带事故发生时为未使用状态。第二排左、右侧座椅安全带及第三排左、右座椅安全带的使用情况无法确定;(10)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4km/h;(11)蒙K6***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62km/h。
(二)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倾向于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死亡。(2)倾向于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3)白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4)倾向于王某某1因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5)布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酒、毒检测情况
经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毒品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对年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排除酒驾嫌疑。
(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鉴定:(1)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更换配件费用10380元+维修工时费用3200元)13580元,金额大写:壹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整;(2)蒙K6***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1523元,金额大写:壹拾陆万壹仟伍佰贰拾叁元整。
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马某某五人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及吴某某医疗费约为852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性质认定
(一)依据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中第二条第三款[1]之规定,认定此事故性质为道路运输事故。
(二)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的宁B7***1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9挂号梁山东岳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属于营运性车辆。
综上,经调查研究认定,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牵引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擅自改变登记结构的挂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5]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6]、第四十二条第一款[7]、第五十一条[8]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货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B7***1、宁B***9挂号车登记在石嘴山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安全培训不到位,法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对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经核查,该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规范,浮于表面,制度陈旧且未注明日期,不能确定为当年度制定,事发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失且长时间不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024年至事故发生时只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仅有一个月少部分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驾驶人员教育学习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无长期系统规划和日常相关工作台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滞后不到位。道路巡查养护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公司巡检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事发路段由银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级法人银川某某集团,隶属银川市国资委)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银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制度落实中缺乏监管。道路巡检分管领导未有效履行道路巡检组织职责,道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巡检队队长缺失,巡检队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职责未落实。实际巡检人员为1人,人员配比不足,巡检人员和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
六、责任追究情况
(一)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07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刑事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24年08月08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王某某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二)年某某因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级党组对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董事、法人、总经理陈某某以及巡检人员金某、魏某某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石嘴山市惠农区政府发送《关于建议对银川市兴庆区“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企业予以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函》。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力推进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完善一类制度”要求,集中攻坚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紧盯“人、车、路、企”等重点要素,突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持续推进“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严把重点驾驶人培训考试关、职业准入关、审验换证关,坚持抓源治本,用好平台机制,滚动排治道路风险隐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全力压降交通事故。
(二)持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紧盯农村面包车、农用车、电动车和五类重点车辆,深入开展国省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查严管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国省道、农村道路治理能力。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梳理核查2024年以来全市涉及“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死亡交通事故,全面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清单,深入追查所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严把车辆上路关口,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隐患整改,严防发生类似事故。
(四)全力营造文明交通氛围。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开展精准宣传和大警示大教育行动,丰富宣传形式,打造宣传阵地,提升宣传水平。与路政、运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信息互通,切实在路检路查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托“微信群”、社区、村委会等载体,扩大宣传力量,变被动受教为主动参与,全力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五)强化督导检查,坚持跟踪问效。充分发挥市、县两级道交委职能作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确保区、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助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质增效。
[1]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中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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