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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6-00002 发布日期:2026-01-05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经营指南

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经营指南

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持续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水平,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权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双减”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一、培训资质方面

(一)校外培训机构须坚持“先证后照”原则,经审批取得行政许可证(或核准书)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须取得全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机构,不得私自开展培训活动。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或擅自更改名称、办学地址、培训类别等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

(三)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登记注册在平台实现全流程监管。

二、培训行为方面

(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五)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内容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须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存在“阴阳培训材料”等行为。

(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开展培训。

三、培训师资条件方面

(八)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任教。

(九)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体育、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职业(专业)能力。

(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收费管理和其他经营行为方面

(十一)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无随意涨价或频繁调价行为。

(十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网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校外培训机构无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五、预收费监管方面

(十四)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当全部足额进入本机构托管银行收费专用账户,不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实现“一课一消”。

(十五)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社会公开并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主动告知学生家长并提醒通过专用账户交费。

(十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且不得超过5000元。

(十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规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不得单方面擅自增加或删减合同中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规定内容。

六、广告管控方面

(十八)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广告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放校外培训广告。

(十九)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培训广告,不得对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性保证性承诺的,或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大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七、安全隐患方面

(二十)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得敷衍塞责,避免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一)校外培训培训场所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十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配备无死角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

    (二十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当达到行业规范要求以及使用的培训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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