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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4-00115 发布日期:2024-05-2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银川正大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银川正大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4〕44号

案件名称

银川正大有限公司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类案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七综合检查组对银川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车间二楼投料口的除尘器使用正压吹送的方式,未在风机出料口设置防范点燃源的措施;2、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一楼投料口、负一楼粉碎机下方区域地面、设备上积尘严重。

处罚依据

行为1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银川正大有限公司积尘严重的作业现场有2处,经综合考量,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银川正大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000710600043T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继林

处罚结果

综上,对银川正大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82000元(捌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15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5月15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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